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哈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哈泥自然保护区)内以泥炭、沼泽、湿地类型为主的湿地生态系统和哈泥河水源涵养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哈泥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9〕54号)批准建立,地理位置为东经126°04′09″-126°33′30″,北纬42°04′12″-42°14′30″的区域。哈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223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7940公顷、缓冲区面积6935公顷、实验区面积7355公顷。另设外围保护带6400公顷。第三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管理哈泥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哈泥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 对管理哈泥自然保护区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 理第七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对哈泥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哈泥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哈泥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哈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第八条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哈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第九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线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和变动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耕地、林地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改变用途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任何设施。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依法治理。第十二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哈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报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哈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事先向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入。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第十四条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和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必须由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照哈泥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制定方案,并依法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进入哈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的人员,应按指定的线路进入,并服从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砍伐林木、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开垦、放牧、采石、开矿、挖沙取土、采挖泥炭藓、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以及未经批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濒危野生植物;
(二)擅自采收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副产品;
(三)擅自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登山活动;
(四)移动和破坏界限标志、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包括坟墓)等设施;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七)妨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
(八)实施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1 保护生物多样性,控制非法捕杀行为,合理种植保水植物,保证微生物种群的正常代谢。
2 保护水源,避免其被污染 主要是不能超过湿地对污染物的承受负荷

3 适当补水,保持湿地的正常水环境 特别是在结冰期和枯水期
4 开发湿地的景观价值和生态价值 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关注湿地 保护湿地
以下是粘贴来的一些 也可作为参考
4.1 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速度
四川湿地位置特殊、资源丰富、功能多样,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社会意义。国内外实践证明,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途径。目前全省只有若尔盖高原沼泽湿地、炉霍县的卡沙湖、德格县的新路海、理塘和稻城县的海子山等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此外,有部分湿地资源置于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内,但多数湿地尚未划定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因此,通过各级政府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区布局欠合理、类型单一、结构不完整的问题显得很有必要。建议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资源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界定范围,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真正起到保护区的作用。
4.2 创造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制条件
湿地资源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完善专门的湿地保护的法规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创造一定的法制条件,才能使日趋减少、面临威胁的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目前,国家、省尚无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基本上是空白,只有凉山州通过了《邛海保护管理条例》,但多数湿地仍处于非严格意义的保护状况。因此,应健全相关的法规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一切破坏或不利于湿地资源保护的行为发生。
4.3 摸清家底,建立湿地资源信息库
至目前,我省尚未开展专门的湿地资源普查,其资源仍处于家底不清的状况,这给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规划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应尽快组织湿地资源调查队伍,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调查现有湿地的类型与分布及面积、湿地生态系统的组成与功能、湿地生物多样性现状、湿地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库。
4.4 理顺关系,协调管理,综合治理
湿地作为生态系统,包含许多资源,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如林业、农业、渔业、牧业、水利、环保等。如何协调好这些部门的关系,关系到湿地资源保护事业的兴衰成败。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明确了由林业部门承头负责湿地管理工作。为此,各级林业部门应认真负责,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协调,努力在湿地资源保护上达成共识,采取协调一致、多管齐下的保护行动,运用植树造林、退田还湖、修筑工程等综合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
4.5 积极引导湿地周边群众参与湿地管理
湿地周边群众与湿地间的关系密切,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湿地资源的存在。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向湿地周边群众宣传湿地效益、功能、价值以及湿地对他们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影响等,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湿地作为开发示范点,摸索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实施“参与式”的管理方法,使周边群众与湿地融洽相处,共生共荣。值得注意的是,湿地一旦划归保护后,便会存在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处理不好,可能激化矛盾,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因此,解决因湿地保护而使其周边群众经济受损的经济补偿问题显得非常关健。